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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拒拍婚纱照致婚约解除 男子请求退彩礼胜诉

  临近举行仪式时,女友拒拍婚纱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终致婚约解除,但女友拒退定亲礼,协商未果后,男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判决陈菲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孙家柱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

  现年23岁的孙家柱与20岁的陈菲菲均系新郑市市民。2010年6月19日,孙、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6月22日,双方小见面,孙给陈见面礼600元。同年农历7月6日,孙、陈双方定亲,孙给陈6600元定亲礼。同年农历8月6日,孙给陈送棉花50斤,并商定于同年农历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因陈菲菲拒拍婚纱照致双方产生矛盾,使双方未能按期举行结婚仪式,最终导致婚约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家柱与被告陈菲菲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给被告见面礼600元、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600元,但该款系双方在初次见面时原告自愿赠与被告的见面礼金,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的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系原告为缔结婚约关系而给付被告的财物,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按乡俗将收受的彩礼返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分手费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是否约定或一方是否愿意给付分手费以及给付多少分手费、如何给付分手费,都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一原则时下称之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当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能相处或共同生活时,一方不能因为对方强烈要求分手,而迫使对方给付高额分手费。即使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高额分手费,当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时,也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并根据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能力的大小,对分手费作适当调整。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并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少是出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双方分手后,给付分手费一方理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并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包二奶的表现形式及现象原因

  表现形式

  目前,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提供房子、汽车、生活费等给婚外异性并保持相互间性关系,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2.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名义相称,长期一起生活,并保持性关系,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受害配偶也不易举证;3.有的长期包养暗娼,也被俗称为“从良”;4.有的甚至公开让妻妾共室,在这种情形下的受害配偶多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缺乏谋生技能,而被迫屈从于丈夫的意志。

  现象原因

  包养者的情况

  (一)分析包养者的情况:部分社会成员拥有较多财富后,追求各种享受和刺激。有的人不满足于嫖娼或者出于对性传染疾病的顾虑,对一些姿色较好的女子以包租方式,长期占有。商界部分“款爷”,因为生意需要经常走南闯北,生活不稳定,与配偶团聚少,凭借其经济优势,走到哪里就在哪里安置一个安乐窝。也有的人仅仅是出于发泄欲望而猎取艳物,包养二奶。还有包养二奶是为了生意场搞“美人计”,让二奶出席各种不正常应酬场合,以利用美色诱惑某些有用的权贵争取生意上的订单,实惠、方便。而有些党政干部,利用不正当手段敛取了不义之财,或者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势包养二奶,主要是思想空虚、精神颓废,以致生活堕落;也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有本事,还有的是嫌婚姻生活平淡无味转而寻求刺激。有的是缺乏正确是非和责任观念,错误效仿或追求西方某些不良社会现象;等等。

  被包养者的情况

  (二)从被包养者的情况看,多数是因为嫌贫爱富,不肯劳动,不愿吃苦,一心追求生活安逸和享受,甘愿被人包养;有的人是因为文化程度不高,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被他人包养是违法的事;有的是开始时受另一方欺骗发生了两性关系或者同居事实,得知真相后抱着“既已如此,变也无益”的想法,得过且过;有的是深陷感情之中不能自拔。无论是包人者还是被包者中,部分人有一个共同心理——“从众心理”在起作用。“包二奶”在某些地区或某些社会阶层的人口中成为一种“时尚”时,当事人不以为耻,反而会以为荣,而且效仿者众,有的年轻姑娘本是干着正当职业,见出卖青春有巨利可图,抛弃道德、价值、法律等一切社会约束,趋之若鹜。因此,仅仅从这种情况看,“包二奶”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就很大。

  核心内容: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而应从分手费的特征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原则上来把握。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谈谈分手费的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对分手费的态度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本文“引子”中成华法院与龙泉法院对分手费的不同判决结果,就是这两种情形的典型例子。

  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而应从分手费的特征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原则上来把握。笔者以为可从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

  (一)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产生分手费。分手费既然是男女双方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那么分手费必然会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所以,从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来分析,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文来作出裁判。另外,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实质就是双方约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该民事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按约定或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对方接受分手费。既然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那么,在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就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此,纵使目前我国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但从产生分手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考量,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1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新闻通气会,介绍标准修订情况,并通报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同时对新研发的“全国垃圾分类”小程序的开发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进行了调整。相较于2008版标准,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纸类、塑料、金属等11个小类,标志图形符号共删除4个、新增4个、沿用7个、修改4个。

  

  目前,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3.9%,其中上海、厦门、宁波、广州等14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超过70%。30个城市已经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6个城市将垃圾分类列入立法计划。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和各省直机关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各省、自治区均制订了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浙江、福建、广东3省已出台地方法规,河北等13省地方法规进入立法程序。2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启动垃圾分类。

  

  新标准:

  湿垃圾餐厨垃圾将统一为厨余垃圾

  干垃圾、湿垃圾到底该如何区分,一度成为人们头痛的问题,新版标准实施后,这一烦恼将彻底消失。

  通过对比《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新版标准与2008版标准可以发现,最新版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在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上都进行了不少调整。生活垃圾的类别也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个大类、11个小类。

  

  此外,新版标准删除了“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和“瓶罐”等4个标志类别,增加了“厨余垃圾”、“灯管”、“家用化学品”标志类别。

女友拒拍婚纱照致婚约解除 男子请求退彩礼胜诉  针对部分试点地区的差异,例如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或者“湿垃圾”,在新标准中,都统一为厨余垃圾。

  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城管研究院张劲松表示,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升级、分类运输和分类的处理工作,标准适用范围的调整,更加注重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在应用当中的规范性和广范性。

  “全国垃圾分类”小程序近期将上线

  面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新版标准,人们要如何知道自己扔的是什么垃圾呢?

  近期,“全国垃圾分类”小程序将上线运行。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用这个小程序进行查询。

  最新垃圾分类指南

  临近举行仪式时,女友拒拍婚纱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终致婚约解除,但女友拒退定亲礼,协商未果后,男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判决陈菲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孙家柱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

  现年23岁的孙家柱与20岁的陈菲菲均系新郑市市民。2010年6月19日,孙、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6月22日,双方小见面,孙给陈见面礼600元。同年农历7月6日,孙、陈双方定亲,孙给陈6600元定亲礼。同年农历8月6日,孙给陈送棉花50斤,并商定于同年农历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因陈菲菲拒拍婚纱照致双方产生矛盾,使双方未能按期举行结婚仪式,最终导致婚约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家柱与被告陈菲菲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给被告见面礼600元、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600元,但该款系双方在初次见面时原告自愿赠与被告的见面礼金,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的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系原告为缔结婚约关系而给付被告的财物,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按乡俗将收受的彩礼返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分手费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女友拒拍婚纱照致婚约解除 男子请求退彩礼胜诉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是否约定或一方是否愿意给付分手费以及给付多少分手费、如何给付分手费,都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一原则时下称之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当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能相处或共同生活时,一方不能因为对方强烈要求分手,而迫使对方给付高额分手费。即使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高额分手费,当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时,也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并根据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能力的大小,对分手费作适当调整。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并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少是出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双方分手后,给付分手费一方理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并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对方分女友拒拍婚纱照致婚约解除 男子请求退彩礼胜诉手费。

  包二奶的表现形式及现象原因

  表现形式

  目前,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提供房子、汽车、生活费等给婚外异性并保持相互间性关系,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2.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名义相称,长期一起生活,并保持性关系,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受害配偶也不易举证;3.有的长期包养暗娼,也被俗称为“从良”;4.有的甚至公开让妻妾共室,在这种情形下的受害配偶多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缺乏谋生技能,而被迫屈从于丈夫的意志。

  现象原因

  包养者的情况

  (一)分析包养者的情况:部分社会成员拥有较多财富后,追求各种享受和刺激。有的人不满足于嫖娼或者出于对性传染疾病的顾虑,对一些姿色较好的女子以包租方式,长期占有。商界部分“款爷”,因为生意需要经常走南闯北,生活不稳定,与配偶团聚少,凭借其经济优势,走到哪里就在哪里安置一个安乐窝。也有的人仅仅是出于发泄欲望而猎取艳物,包养二奶。还有包养二奶是为了生意场搞“美人计”,让二奶出席各种不正常应酬场合,以利用美色诱惑某些有用的权贵争取生意上的订单,实惠、方便。而有些党政干部,利用不正当手段敛取了不义之财,或者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势包养二奶,主要是思想空虚、精神颓废,以致生活堕落;也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有本事,还有的是嫌婚姻生活平淡无味转而寻求刺激。有的是缺乏正确是非和责任观念,错误效仿或追求西方某些不良社会现象;等等。

  被包养者的情况

  (二)从被包养者的情况看,多数是因为嫌贫爱富,不肯劳动,不愿吃苦,一心追求生活安逸和享受,甘愿被人包养;有的人是因为文化程度不高,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被他人包养是违法的事;有的是开始时受另一方欺骗发生了两性关系或者同居事实,得知真相后抱着“既已如此,变也无益”的想法,得过且过;有的是深陷感情之中不能自拔。无论是包人者还是被包者中,部分人有一个共同心理——“从众心理”在起作用。“包二奶”在某些地区或某些社会阶层的人口中成为一种“时尚”时,当事人不以为耻,反而会以为荣,而且效仿者众,有的年轻姑娘本是干着正当职业,见出卖青春有巨利可图,抛弃道德、价值、法律等一切社会约束,趋之若鹜。因此,仅仅从这种情况看,“包二奶”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就很大。

  核心内容: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而应从分手费的特征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原则上来把握。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谈谈分手费的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对分手费的态度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本文“引子”中成华法院与龙泉法院对分手费的不同判决结果,就是这两种情形的典型例子。

  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而应从分手费的特征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原则上来把握。笔者以为可从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

  (一)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产生分手费。分手费既然是男女双方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那么分手费必然会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所以,从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来分析,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文来作出裁判。另外,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实质就是双方约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该民事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按约定或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对方接受分手费。既然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那么,在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就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此,纵使目前我国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但从产生分手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考量,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1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新闻通气会,介绍标准修订情况,并通报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同时对新研发的“全国垃圾分类”小程序的开发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进行了调整。相较于2008版标准,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纸类、塑料、金属等11个小类,标志图形符号共删除4个、新增4个、沿用7个、修改4个。

  

  目前,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3.9%,其中上海、厦门、宁波、广州等14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超过70%。30个城市已经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6个城市将垃圾分类列入立法计划。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和各省直机关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各省、自治区均制订了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浙江、福建、广东3省已出台地方法规,河北等13省地方法规进入立法程序。2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启动垃圾分类。

  

  新标准:

  湿垃圾餐厨垃圾将统一为厨余垃圾

  干垃圾、湿垃圾到底该如何区分,一度成为人们头痛的问题,新版标准实施后,这一烦恼将彻底消失。

  通过对比《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新版标准与2008版标准可以发现,最新版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在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上都进行了不少调整。生活垃圾的类别也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个大类、11个小类。

  

  此外,新版标准删除了“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和“瓶罐”等4个标志类别,增加了“厨余垃圾”、“灯管”、“家用化学品”标志类别。

  针对部分试点地区的差异,例如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或者“湿垃圾”,在新标准中,都统一为厨余垃圾。

  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城管研究院张劲松表示,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升级、分类运输和分类的处理工作,标准适用范围的调整,更加注重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在应用当中的规范性和广范性。

  “全国垃圾分类”小程序近期将上线

  面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新版标准,人们要如何知道自己扔的是什么垃圾呢?

  近期,“全国垃圾分类”小程序将上线运行。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用这个小程序进行查询。

  最新垃圾分类指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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